PRODUCTS
建筑工程內容是指組成建筑工程的各個部分的一種總稱。一般來說建筑工程的標的都是比較大的,同時由于建筑工程又和農民工相聯系,使得其具有一定的社會敏感度。想要了解什么是建筑工程就需要知道它包括哪些內容。下面找法網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關于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內容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建筑工程包含哪些內容
建筑物是指供生活、學習、工作、居住,以及從事生產和文化活動的房屋。建筑物按用途可分為三類:
1、民用建筑:指的是供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居住等類型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部分;
2、工業建筑:指的是各類生產用房和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用房。包括單層工業廠房、多層工業廠房和層次混合的工業廠房;
3、農業建筑:指各類供農業生產使用的房屋,如種子庫、拖拉機站等。
以上三個的合稱為工業與民用建筑。一個單項工程,按照它的構成,可以把它分解為建筑工程、設備及其安裝工程。而建筑工程還可以根據其中各個組成部分的性質、作用做以下分類:
1、一般土建工程:包括建筑物與構筑物的各種結構工程;
2、特殊構筑物工程:包括各種設備的基礎、煙囪、橋涵、隧道等工程;
3、工業管道工程:包括蒸汽、壓縮空氣、煤氣、輸油管道等工程;
4、衛生工程:包括上下水管、采曖、通風、民用煤氣管道敷設;
5、電氣照明工程:包括室內外照明設備安裝、線路敷設、變電與配電設備的安裝工程等。從上面的有關常識可以看出,土建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而工業與民用建筑屬于建筑物范疇。
二、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1、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這里講的調解是狹義的調解,不包括訴訟和仲裁程序中在審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
3、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糾紛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LEAVE A MESSAGE